公務員試用期因非法公眾活動被捕 聶德權︰可終止試用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20/08/23 15:5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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聶德權稱,如果公務員被捕後沒被起訴,則視乎個案作評核考慮。(資料圖片)

公務員事務處早前去信各政府部門主管,表明公務員在試用期間,若因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被捕及遭起訴,應被解僱。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日表示,《公務員條例》一直列明對於處於試用期的公務員品格、行為要求,這次是向部門主管說明指引。

聶德權出席電視節目時表示,如有公務員在試用期內,因參與或懷疑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而被捕及起訴,該人員的操守及品行未必適合出任公務員,部門首長可終止試用期。但是,如果有關人員被捕後未被或沒有被起訴,則視乎個案作評核考慮。

至於有關做法會否有違「無罪推定」原則,聶德權稱,有關準則與刑事檢控或定罪門檻不同,強調公務員試用期的目的,就是讓雙方看看是否適合在機構內工作,僱員可考慮自己是否適合有關工作,僱主亦可觀察僱員的表現、品行和操守是否符合公務員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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